拆迁未签委托书协议是指,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未签署任何委托书或协议书,但拆迁单位或其代理机构以无名权证、公证书或口头形式迫使被拆迁人签署协议,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受损。
在法律上,拆迁未签委托书协议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公正、公开、公正地解决拆迁补偿和安置补贴问题,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数量、种类和标准应当公开宣布,并应当征得被拆迁人同意。拆迁补偿和安置补贴的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因此,若被拆迁人未签署任何委托书或协议书,或签署协议时受到迫使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均不能成为有效协议。此时,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拆迁办、城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重新协商。
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拆迁官员泄露被拆迁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也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保持克制,遵守法律程序,不采取过激手段,推动合理解决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