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原居住在危险房、老城区违建房等搬迁,由政府部门安排建造的公共住房,目的是为了保障这些人的居住权利。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征房产税,这个问题就需要从其性质、所有权、用途等方面来考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它是一种公共住房,不是一种商品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公共物业不属于可供占有、使用、收益的物业,也就是说,公共物业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应征收房产税。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而不是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法》规定,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统一,是指个人、集体或国家对物的绝对支配权。由于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不属于居民个人,也就不存在征收房产税的基础。
再者,拆迁安置房的用途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利,而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资房产。由此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已经超越了市场经济中商品住房的属性,而是以公益为目的建设的公共住房,不应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拆迁安置房不应该征收房产税。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考虑到各种情况,例如,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免除部分税费负担,这样也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