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指的是在行使公职的过程中,将公款用于私人用途,或者将公款留在自己的手中而不上缴给国家,属于贪污犯罪的范畴。
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贪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贪污的主体应该是行使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 欺骗、瞒报、截留、挪用、窃取或者故意浪费公款等行为,涉及贪污罪的构成。
3. 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社会组织的资金,数额较大的有贪污的嫌疑。而数额的大小,不仅与挪用的绝对数额有关,更与某个机构或单位的财政状况和规模有密切关系,不能单纯地以数额作为界定的标准。
4. 行为的时间和期间等也需要作出合理的判断。例如,政府公职人员在处理民事事件时,窃取案件中的一部分赔偿款用于自己的其他开销,如果在追究时发现,即使数额不大,也构成贪污犯罪。
综上,挪用公款构成贪污的标准并不是数额大小的问题。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贪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的结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管数额大小。但是要想成为构成贪污罪,还需要考虑情节的严重性和影响的重要性。只有在数额和影响都较大时,才能成为贪污罪的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