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阁下:
我系原、被告离异之子女的母亲,系家庭妇女,无业无业余收入。原告系该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系该孩子抚养权回归的申请人。依据香港《婚姻法》第27条规定,离异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协议,无法协议的须由法院判决,敬请法院依法判决,以保障我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家庭成员和亲戚及朋友的口头证明和书面证据,敝居所所要求接受母亲抚养的儿童受到了父亲的虐待和怠慢。父亲常常因为过度饮酒、独自散步或工作上的不满而回家发脾气,辱骂儿童并动手打他们,这种暴力行为时有发生。另外,父亲对待孩子的日常抚养也经常怠慢,例如不按时喂养,不送孩子上学或不安排充足的学习时间。由于父亲经济能力也明显有限,孩子的衣服、食品和交通费用等生活问题也存在困难。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由父亲抚养孩子必然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和人格发展。父亲缺乏基本的照顾和爱护,如果继续由父亲抚养该孩子,恐怕会给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故此特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回归。
敬请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