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离婚协议通常包括夫妻财产、子女抚养与探视、财产分割、赡养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中规定,离婚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离婚协议可以分为一份或多份,但最好是分为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第三份则交给当地的民政局备案。
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起草,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也须签字或盖章确认。这份协议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建立一份书面文件,记录他们达成共识的具体内容,避免因双方理解上的不同而产生纷争。
第二份离婚协议,是由律师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制定的。他们通常都比较熟悉法律条文和标准格式,可以更加全面、详细地描述离婚双方的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这份协议中添加一些自己的要求和建议。它的好处在于,在法律程序上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可以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三份离婚协议需要送至当地的民政局进行备案。备案是为了保障子女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备案后,一旦其中一方不遵守协议,则可以立即走法律程序维权。
综合以上三点,三份离婚协议的制作确实有其必要性。通过三份协议的订立和备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双方因为没有约定清楚而导致的矛盾和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它也可以起到法律作用,有效地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