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6年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政策并不完善,农民没有宅基地,因而也没有宅基地的权益。然而,在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每个农户有权拥有一个以居住为目的的宅基地,这也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改的一项重要改革。
因此,在1996年前,农村宅基地并没有像现在这样普及与合法。尽管很多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自建房屋居住,但这些土地并没有法律保障,容易遭到他人的干扰和侵犯。农民在购买、转让宅基地时,往往存在着担忧和不安,而这些都是因为法律缺乏保障所引起的。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农村宅基地的权益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农民可以依法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实现转让及出售,这为农民置换、流转土地带来了十分便利。
总之,1996年前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存在不确定因素,缺乏法律保障。但随着我国的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农民拥有宅基地的权益明确,转让和出售也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为农民置换土地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