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双方要面临处理抚养权问题,尤其对于孩子而言,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原则上应当以保障孩子的利益为前提,而非以夫妻之间的利益为前提。以下是根据司法实践总结的几条原则:
1. 性别不是判定抚养权的唯一标准:过去,法院一般将抚养权判给母亲,认为母亲更有亲子情感和抚养能力,但是,现在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性别不是判定抚养权的唯一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孩子的身心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具体情况。
2. 以下几个方面应当被考虑:孩子的年龄、性格,家庭成员的关系,父母双方的工作状况和经济能力等等。例如,如果孩子较小或者需要经常接受父母的关心,法院可能会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如果父母双方都有较好的抚养能力,且工作稳定收入较高,法院可能会考虑将抚养权判给孩子的父母共同抚养。
3. 原则上双方应当共同抚养:法院通常会强调双方共同抚养的原则。夫妻离婚后,即使抚养权判给一方,双方也应当共同抚养孩子,不得阻止对方与孩子的接触,不得扰乱孩子的正常生活。如果发现一方对孩子的抚养形成危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4. 补偿抚养权:如果对方无法按照原判抚养权的约定进行抚养,甚至对孩子造成危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偿抚养权。补偿抚养权实质上是将抚养权交回对方手中,通过补偿费用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发展。
总之,在处理离婚抚养权问题时,一方面要尊重孩子的需要和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地保障父母双方的公平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