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其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共财物或公款占为己有或者挪用于他人,或者在支出用途上违规,给公共财产或公款造成损失的行为,属于一种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第二百六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挪用向本单位所缴、收、保管的社会保险费、税金、有关款项,或者挪用国有、集体所有的财物,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侵占公款、公物、公文、机要文件、资料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盗窃罪、折旧、损耗、灭失罪中的一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挪用公款罪并不只是单纯的占用公款,还包括侵占、盗取、灭失等。
总之,挪用公款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