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时,以挪用、私分、扣押、占有等方式侵吞公款或者挪用公款用于非法个人用途,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利益,属于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有挪用公款罪的人员,不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需要追回被挪用的公款。
在国家法律制度下,犯有挪用公款罪的公职人员会被判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缓刑、罚金等惩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挪用、私分、侵吞公共财物罪的追缴办法》,在确认犯罪事实后,审判机关将对被追赃的被告人进行财产调查,并对已经追回的资产进行清点。如果确实追回了部分挪用的公款,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可以通过工作、奖励和其他方式来赎回这些违法所得。
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向国家缴纳罚款。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罚款,但实际上无法立即偿还罚款,可以与执行机关达成缓缴方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定期向执行机关缴纳一定的罚款,并按照执行机关的安排逐步偿还整个罚款。因此,在坐牢期间,犯有挪用公款罪的公职人员需要逐步偿还其罪款。
总之,犯有挪用公款罪的公职人员应当承担其罪责,并且在刑罚执行期间逐步偿还其罪款。这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尊重,也是对公共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