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对拆迁户的补偿,不能作为一般的产权转让或赠予对象。因为政府拆迁后所得房产是根据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策法规等因素而规划、建设和配置的,拆迁安置房是公共资源,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民间间中有人将拆迁安置房看作是一种固定资产,认为可以赠送。但是,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实际上,拆迁安置房仅能够被拆迁户作为住所使用,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如果拆迁户自己无法居住,可以进行转租或出售,但出租或出售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且需向政府支付部分的购买或维修经费。
如果拆迁户并不需要拆迁安置房,则可以向政府申请优惠回购。在政府的回购政策下,政府将按市场价格回购拆迁安置房,拆迁户可以获得房屋的货币补偿,以满足他们的其他需求。
总之,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是被视为公共资源,不应被私人持有和出售。政府以拆迁安置房来补偿拆迁户,解决他们迁居问题,是为了确保公众的法定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不应被私自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