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抚养权的相关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三章“家庭关系”的第二节“子女抚养”的规定中,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条:
第2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对另一方有探望的要求,应当得到满足;远离子女的一方,有权了解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情况。”这一条保障了离婚后抚养权与探望权的问题,被称为“离婚双方父母共同抚养子女的法律基础”。
第26条:“电信、邮政、派出所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处理有关子女抚养、探望事宜的申请和通知。”这一条规定了相关机构和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和协助处理抚养和探望事宜。
第27条:“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这一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责任,包括抚养、教育和保护等。
第28条:“分居或者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条规定了离婚或分居后,双方应该协商解决抚养、教育和财产等问题,并且要达成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协议。
上述条文体现了《婚姻法》中有关抚养权的基本法律条款,其核心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在离婚、分居等情况下,加强双方父母的责任意识和配合协调,最大限度地维护家庭和子女的稳定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