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道,刘立荣挪用公款的原因是他担任县委书记期间,权力过大,而监管不力,让他有机会行骗。同时,他也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此来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样的情况,不仅在刘立荣身上出现,也在其他公职人员身上出现过。这是因为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公职人员的工资较低,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开销。这样,一些公职人员无法舒适地履行职责,难免就会产生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监管机制也是挪用公款的重要原因。目前,一些地方的审计和监察机构职责不明确,差距较大,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另外,公务员制度在一些地方还比较落后,没有达到现代化水平。相应的惩罚措施也比较不完善,造成了不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刘立荣之所以可以挪用公款,是多方面原因的综合体现。除了本人职务与票据审理等方面的实际操作、监督机制等方面的不足,还可以加强公务员制度改革、完善惩罚机制等方法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服务于群众的前途和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