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定抚养人的认定
《规定》规定,法定抚养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立案的监护人或经法律委托的其他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但未指定抚养人的父母,归属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同住的父母行使;对于离婚或者婚姻无效、撤销的父母,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父母,归属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由有监护资格的人行使。
二、抚养方式的选择
《规定》规定,未成年人由法定抚养人抚养,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同住的抚养人抚养;二是由离开住所的一方以探视方式抚养。对于离开住所的一方无法探视的情况,应当由同住的抚养人行使抚养权。
三、抚养内容的要求
《规定》规定,抚养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意愿等情况,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精神慰藉,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心理支持,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四、抚养变更的条件
《规定》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抚养人的身故、违法犯罪、精神疾病、长期失联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应当及时更换抚养人。此外,《规定》还规定,如果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如强制滞留、虐待等,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人。
总的来说,《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和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实践,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