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职务上占有公款、公物、公用车辆等公共财产,超出权限使用或者用于非公务活动,从而产生个人经济利益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财产利益,而且也违反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纪律,因此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一般是由判决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量刑标准进行判断和决定。通常情况下,挪用公款所涉及的金额越大,判决机关就会给予更为严厉的刑罚。在我国,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该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挪用公款50万的行为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在实际判决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刑裁定。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危害性极大的违法行为,其所涉及的刑事责任是由我国法律进行规定的。无论是挪用公款50万还是更高的金额,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共财产的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个人不能因为自私自利而伤及公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