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土地村通常是指政府因为城市建设或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一些村庄或者城区的老旧建筑,以便于新的建设,因而需要给被拆迁的居民提供新的住房或者补偿金等安置措施,同时给这些居民提供新的安置土地。因此,拆迁安置土地村所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土地的权利,但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拆迁安置土地村因为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和安排的,因此,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在享有期限之后会归还国家,而被拆迁安置的居民只有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安置土地村的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这些土地村的使用期限为70年,而且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民生项目,不得用于商业开发。此外,这些土地的流转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不得随意转让或者抵押。
总之,拆迁安置土地村居民所拥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土地流转和使用,保护这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