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8万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的主体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管理的国有财物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占有或者其他用途的行为。所以,无论是涉及到多少金额,都是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公款本来是用于扶贫、教育、文化、医疗等各个公共领域的,如果被个人挪用了,就会损害这些领域的运转和发展。挪用公款还会严重破坏公信力和法治建设,破坏社会稳定。
挪用公款的危害性非常严重,刑法对其进行了惩处。轻则罚款、拘役,重则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同时,还有可能涉及到政治处分和行政责任追究。
因此,我们要保持警惕,不能触犯法律红线,不能贪图一时的小利眼前,损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同时,我们也要强化对挪用公款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共同营造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