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的过程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离婚补偿费的问题。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离婚补偿费的数额,以达到分手和解的目的。然而,有些情况下,当一方通过协议离婚之后,又重新提出要求支付离婚补偿费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查看协议离婚中的具体条款来进行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离婚补偿费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通常是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因此,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过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进行了一次性支付,那么后来再次要求支付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则可以视情况再次协商。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双方的协议离婚后已发生新的变化,如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支付离婚补偿费,但是后来收入情况出现明显变化,那么对方有权再次谈判。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补偿费的数额需要重新确定,两次协商的内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协议离婚补偿费的两次算不算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已经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过一次性支付,那么后来再次提出要求支付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或者出现新的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再次协商确定补偿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