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顾名思义,是指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由政府负责将被拆迁房屋的居民安置在新的住房中。按照规定,拆迁安置房是不允许进行买卖的,而是应该专门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居民居住。那么,拆迁安置房5年不能上市的规定,究竟是从哪里来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义务性安置房,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而不是为了发展房地产市场或者盈利。因此,为了避免利用拆迁安置房牟取暴利的行为,社会上出现了“5年不能上市”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依据主要来自国务院2010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中第43条规定:“允许城市建设用地上已建房屋拆迁后重新利用,但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拆迁后用于安置被拆迁人员的住房,5年内不得出售、转让、抵押、以租赁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房地产商借助拆迁安置房获取不当收益。因为如果拆迁安置房在短时间内就能上市,那么就会存在房地产商大量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可能,对被拆迁居民进行“炒房”,从而抬高房价,影响市场稳定和公平竞争。
除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外,还有许多地方国家和地方性的法规文件也有类似的规定,这进一步体现了拆迁安置房5年不能上市的普遍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并不是说拆迁安置房到了5年之后就一定可以任意买卖了。实际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拆迁安置房一般必须经过政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居民才能够购买拆迁安置房。例如,北京市规定,拆迁安置房两次流转均需完成,5年之内只能通过待遇升级或前期购房权的方式增加面积,同时还要遵循一定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因此,即使拆迁安置房已经满足了五年以上的规定,也并不是说就能随意转手。
总之,拆迁安置房5年不能上市的规定,是建立在保障被拆迁居民住房安全的基础上的一项有益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拆迁安置房在5年之后就能够随意买卖,适当的政策调整和加强管理,才是保障拆迁房屋管理、规范、合理流转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