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实施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而征收居民房产并提供给原居民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在拆迁安置房领证之后,一般是不允许进行出售等行为的。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领取的住房产权证书是对周围空间的限制和占有的证明,确立了住房所有权。因而,拆迁安置房属于国有财产,其产权归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安置房出售进行了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拆迁安置房屋等建筑物不得出售、赠予、抵押、转让、租赁或者转借他人居住”。这说明,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措施之一,是为了保障拆迁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一旦领证,就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出售。
最后,如果真的有人想将拆迁安置房出售,也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房进行转让、出售等行为,必须向有关政府单位申请,并经过审批。只有经过审批合法转让的房屋,才能进行出售等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在领证后是不允许进行出售等行为的。所以,拆迁安置房领证后,居民应当合法使用该房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果需要出售,也应该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不得私自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