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征收补偿金、房屋安置补偿款以及房屋、建筑物等附着在土地上的其他物权的转移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六安拆迁安置房并不具备买卖的条件。这是因为拆迁安置房属于补偿性物业,是政府为了补偿被拆迁户而建设的房屋,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政府,被征收户只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因此,被征收户无法将其拆迁安置房进行私人买卖。
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有少部分人会试图将拆迁安置房进行买卖,然而这样做是非法的,且风险极高。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归属于政府,因此任何私下买卖都不合法,且易受到调查的监督。
此外,拆迁安置房在政策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鼓励被征收户按照自己的需求住进拆迁安置房,但不得转租、转让、抵押等行为,否则将被认定为违反规定,甚至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还是建议被征收户严格遵守政策,不要轻易进行拆迁安置房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