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为了进行城市规划、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需要将已有房屋拆除进行改建,原住户必须搬离所占用的土地和房屋,政府在该市区范围内为搬迁户提供的一种公共福利性质的安置房屋,通常由政府出资建设,是为了弥补搬迁户失去的房屋产权而建设的。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很多拆迁安置房屋并不会给予搬迁户产权证。
首先,人们需要明确,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不同,前者是由政府出资兴建的集体物业,没有私有产权,其权属归政府所有,使用权属于居民,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拆迁安置房不能给产权证的原因。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出租的,而产权证则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如果政府给予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可能会导致搬迁户将其出售、抵押或租赁的问题,从而使政府失去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因此政府采取不给予产权证的方式,确保了公共安置房的使用稳定性和安全性。
最后,拆迁安置房的居住期限是有限制的,通常10年以上,如果在此期限内未产生居住权纠纷,则可以再次进行审核,转为使用权式产权。
虽然拆迁安置房不给产权证,但是政府会为搬迁户提供相应的居住权证明,确保他们可以合法地拥有居住权,在居住期内可以安心地生活。而政府在收回房屋时,也需要根据相关程序赔偿搬迁户的房屋损失费用,保证搬迁户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