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达成协议,就财产分配、抚养子女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离婚协议。而有些人会采取一些不道德或不法手段,例如制作假的离婚协议文件。对于这种假协议文件,虽然可能被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大多数法院是不会承认的。
首先,假协议违反了双方真实意愿的原则,其前提就是夫妻双方心存不良目的,或者在制作协议过程中存在过多的误导或欺骗,导致最终协议无法反映双方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将不会承认这种制作假协议的行为。同时,假协议的条款也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进一步降低其合法性。
其次,公证只是对协议的签署进行证明,并不能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公证处只负责确认协议的文字是夫妻两人所签署的,属于形式上的公证,不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因此,即使假协议被公证,也无法使其具有合法效力。
最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协商情况,判断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法院发现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那么将不予执行离婚协议。因此,即使有假协议存在,也不能欺骗司法机关,达到不当利益的目的。
总之,假的离婚协议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夫妻双方应当遵循合法程序,以诚信为基础,达成真实有效的协议。同时,公证处在公证协议时应当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为维护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