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更名,与赠与并无必然联系。离婚协议中的更名一般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属于离婚协议中的条款,而非赠与行为。
赠与是指个人出于无偿的意愿,将财产权益无偿赠与给他人。离婚协议中的更名属于婚姻财产分割中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为了避免后续纠纷和矛盾。更名是按照双方的意思轨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更名过程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与赠与行为不同。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原则上双方应该公平分配婚姻财产,并尊重对方权益。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更名,应当是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协商后的结果,不应该被视为赠与行为。
当然,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出现了赠与行为,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例如,如果其中涉及到高价值的财产或资产,取得方非常有可能会因此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方如果不符合财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结论是离婚协议中的更名不算作赠与行为。在协议中,更名属于婚姻财产分割的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之一,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而赠与是个人无偿的意愿,将财产权益无偿赠与给他人。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