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在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会提供相应的安置房,这些安置房都是属于政府的公有财产,因此不允许私自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不动产权证书应交证管理部门保管,不得转让或作为担保物抵押”。也就是说,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是属于不动产,如果私自买卖则会违反法律法规。
另外,从人道角度出发,拆迁安置房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如果买卖拆迁安置房,有可能陷入黑市交易,使得拆迁户失去了应有的生活保障。
同时,对于拆迁安置房的管理也比较严格,被拆迁人和家庭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和条件才能获得安置房。如果将安置房转卖,不但会违反法律规定,还会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整个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转卖拆迁安置房应当是严格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