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是,当有人因为挪用公款而感到内疚并自愿交代自己的罪行时,是否应该对其进行追究呢?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无论是否自首,犯罪者都应该依法受到惩罚。如果有人挪用公款之后主动向有关机构自首,这种行为虽然不能消除其罪责,但起码表明了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弥补错误的决心。对于此类情况,法律应该相对宽容一些,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其次,挪用公款的后果严重,应该让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但也应该考虑到他们以后的生活、家庭以及其他影响因素。如果对于自首者一律以刑事处罚来对待,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影响,让这些人失去信心和斗志,使他们难以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应该考虑到情节,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有关措施,比如“缓刑”等等。
总之,对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自首,都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在自首者方面,应该适当考虑法律与人性的平衡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为温和、灵活的处罚方式,既不能影响他们的个人和家庭生活,也不能造成更多的社会损失。最终,我们应该尊重法治,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人,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