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法定的公共财产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予以使用、占有、转移或者担保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行。
挪用公款罪是以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规为前提,加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转移、挪用公款用于自己的个人目的而成立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罪行特点是:使用的是公共财物,罪行性质的严重性等级较高。
挪用公款罪案件只有在公共财产被转移且该转移是应该不在转移的情况下就成立了。挪用公款的情况比较典型的是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公款转移到私人账户,用于私人目的。同时,在日常的审批中,医院或学校等场所的主管领导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学生的经费,用于个人目的,也是典型的挪用公款的情况。
要想构成挪用公款罪行,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法律要件:
1、使用的是公共财产。
2、该财产的使用、划拨不符合法定程序。
3、使用者有明显的不当的侵吞、占有、转移公款的行为。
4、挪用的财产达到了一定数额。
总之,挪用公款罪行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形成良好的经济治理有消极的影响。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和打击,加强监管和管理,减少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