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抚养权是处理离异夫妻之间儿童抚养问题中的一种手段,即由法院强制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当事人进行限制或强制措施,达到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其实施效果并不卓著。
首先,强制执行抚养权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得到实际执行。由于社会监管机制不够完善,被强制执行方可以“钻法律空子”避免或推迟执行。如,躲避法庭执行人员等。
其次,强制执行抚养权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负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离婚引起的儿童抚养问题。这种问题更应该依靠一系列制度及官方及非官方的力量来预防和解决。
第三,如果强制措施实施形式过于严厉,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可能会因无法承担而出现经济实质性困难甚至无家可归等情况,加剧社会不稳定和社会矛盾。所以,在实施强制措施时需要有一个度的问题,不能过于武断。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抚养权虽然可以强制履行未尽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应尽义务,但其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且会增加司法工作负担,而非从根本上解决儿童抚养问题。因此,应该采取更综合的措施,如加强对离婚夫妻的法律、心理、经济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离婚的发生,并化解问题。同时,还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加强监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