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应当由离婚当事人自愿达成,经法律程序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生效前,离婚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因此,离婚协议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意志达成,并需要依据法律程序确认,确保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而在四川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婚姻登记证自愿领取制度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后,需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后达成离婚协议才能生效。在备案期间,如果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撤回申请,需要重新签署协议并提交备案申请,备案完成后才能生效。
因此,四川协议离婚需要一定的冷静期,以保证离婚协议的自愿、真实和得到双方认可。并且,备案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对当事人冷静思考和反悔留出余地,避免在冲动之下做出不理性的抉择。这也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