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地位,将公共财物或者公共经费挪用或者侵占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公共财物或者公共经费为挪用对象。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公共领域的财物,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公共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机关团体,在法定程序下,筹措和分配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就是这些属于共同财产,供公共利益使用和分配的金钱和物品,而不是个人私人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在职权或地位影响下实施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担任公职人员或其他公共职务的人,以他们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地位来实施行为。这些职权和地位的作用使得实施挪用公款罪的人可以便利地侵占公共财物,而且不容易被发现。
第三,存在违法行为的主观因素。挪用公款罪必须存在有意侵占公共财物或者公共经费的主观故意。这个故意可以是达到非法目的的直接主观故意(即想要将公款挪为自己或他人所用),或者是基于过失而带来的挪用行为(如疏忽大意地将公款领走)。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一种败坏公德、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特别恶劣的行为。法律对其实施了严厉的惩处,以维护公共财产的正常秩序,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并加强公共职员的廉洁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