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国家财产的损失,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信誉,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但是,是否应该判处死刑,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额巨大的挪用公款可以判处死刑,而数额较小的则可能判处其他刑罚。在这个案例中,挪用公款的数额为十五万,相对来说不是一个特别大的数目,因此死刑是否合适需要根据案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如果被告人是出于私心和极度的不负责任而挪用公款,那么判处严厉的刑罚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被告人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挪用公款,比如出于迫不得已,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等,那么判处死刑就不太适当了。
最后,也要考虑社会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反应。如果社会普遍认为这种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就会支持严厉的刑罚;如果社会倾向于更加宽容,就不太适合判处死刑。
综上所述,判处死刑的决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不能仅凭案情的表面判断。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司法的道德和伦理准则,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决定。同时,也应该通过加强对公款的管理和监督,预防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