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员工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或方法占有或使用公款或公共财物,既涉及职务犯罪,也触犯了财经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挪用公款被认定为公职人员贪污罪的一种形式。因此,对于挪用公款,应当按照公职人员贪污罪的惯例进行定罪处罚。
就追究时限而言,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的追究时限非常严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职务犯罪,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如果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此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若在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犯罪行为的,以发现之日作为起算日;若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可以追诉的期限,而追诉时效期间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重新计算追诉时限。如果光阴就是一种公共资源,必须保障对违法行为判定的及时、准确、公正,追究时限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障这一点。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而在追究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追诉时效,严格把握法定时限,确保公正廉洁的司法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