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和继承税。
首先,土地增值税。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不属于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明显的属性,即属于农户居住和生产的基本场所,因而本身就存在独特意义,难以被贸易或转让。加之农村地区土地增值潜力较低,土地增值税的收取难度较大,因此,暂时没有对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增值税征收。
其次,继承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财产应当依法纳税,包括继承税和遗产税。但实际上,我国自1985年起实行了继承税的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住房和各类非个人所得。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家庭的生产和居住所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属性,因此,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下,不应当对其进行继承税的征收。
总之,农村宅基地的继承不涉及继承税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农村资源保护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考虑,一些地区可能存在规定,对土地的流转和使用进行限制,有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改变用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