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厂房拆迁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对原有厂房的业主或承租人进行合理的安置,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以保障其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办法》,厂房拆迁应采取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赔偿。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厂房本身的补偿,即按照整体补偿原则,根据拆迁后厂房的实际面积、质量、构造等因素进行计算,然后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二是对拆迁后失去的使用权的补偿,即所谓的“安置房货币化”。
2、非货币补偿:非货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置房,政府需要为失去厂房的原业主或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量的新房,以供其居住。二是生活保障,政府应保障被拆迁人员的生存需要,如提供就业岗位、社会保障等。三是对厂房重建的优惠政策,对于需要重建新厂房的企业,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总体来说,针对不同情况的厂房拆迁,在赔偿时应考虑到拆迁对被征收人的实际影响,进行合理的补偿。政府应加强对拆迁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赔偿得到有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