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明政局没有存档,因为明朝时期并没有类似现代法律制度的体系来规范和记录离婚协议。相反,离婚需要经过官方程序来实现,并且在这个时期的中国,婚姻是一种民间制度,属于家族私事,很少由政府干预。在明朝期间离婚主要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多数离婚不需要告知官府或者政府有关当局,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手续。
然而,明朝时期有关离婚的法律条款仍存在于官方文件中。据记载,明代的离婚制度是从唐宋时期的婚姻法制度中演变而来的,后来也在明代的法典《大明律》等文件中得到确认和规定。离婚时,男女双方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比如需要取得自己家族的同意、评定彩礼、确定赡养子女的责任等等。
总之,在明朝时期,离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明确记录和档案管理,相对来说更多地依靠口头协议和民间传统。离婚的重要性也比今天低,因为当时没有现代家庭法律所体现的保障,人们的离婚纠纷更多地交由社区和家族长辈处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离婚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了持续的完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