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进行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而需要拆迁原有房屋的市民提供的住房补偿。拆迁安置房可以为原房主解决住房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拆迁安置房不能设立居住权证。
居住权证是指一种不动产权证,是对住房居住权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居住权证的房屋可以在法律上作为产权向外界证明。然而,目前我国居住权证仅适用于商品房和住宅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公房,而拆迁安置房无法设立居住权证。这是因为拆迁安置房的性质有所不同,它是政府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而提供的,不属于市民自行购买的商品房。因此,理论上来说,政府作为提供者有权对拆迁安置房进行管理和使用。但同时,因为拆迁安置房的管理方式和转让方式相对不稳定,没有居住权证会增加市民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将拆迁安置房设立居住权证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居住权证可以保障市民的权益,让市民更加有保障地进行投资和使用。另一方面,居住权证的设立也为政府提供了监管手段,对于拆迁安置房的明确管理和调控提供了便利。
但是,要将拆迁安置房设立居住权证,需要政府在制定法规时进行多方面考量。政府需要制定科学的、可行的管理和转让方式,同时还要考虑到拆迁安置范围、用途等相关因素,对于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和规定。此外,在设立居住权证时,应该考虑到拆迁安置房作为以补偿为目的的房屋,也应有一定的补偿标准,以补偿市民在拆迁过程中的损失。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能否设立居住权证,要在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只有通过深入调研和科学制定规定,才能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也为城市更新等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