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时,房产所属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后,如果拆迁安置房是早已购置的共同财产,那么离婚争议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如果安置房是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则可以考虑按照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拆迁安置房是配偶双方财产关系声明后婚后购买的,那么应该将其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也是按照财产比例进行分配。
然而,在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的情况下,由于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归属,已经决定了分配方案。所以,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房屋归属权已经确认、登记,则夫妻双方无权单独变更其产权。
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在医疗、教育等因素影响下,有一方需要在房产所在地继续生活,必须获得房屋产权或居住权,此时可以考虑通过赠予或购买方式解决。赠予产权需要双方同意并签署协议书,而购买产权则需要考虑另一方是否同意出售,如果同意则需要按照市场价,签署产权转移协议。
总之,在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按照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同时,如果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已经确认,则夫妻双方无权单独变更其产权,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