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国家在乡村地区为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用地。根据中国政府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分为两类,即集体所有和家庭所有。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利用计划内拨供的,属于宅基地集体所有。家庭所有的宅基地是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下,由农村居民家庭自行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宅基地家庭所有。
对于家庭所有的宅基地,每个家庭的分配面积应该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合理分配。根据《农村宅基地条例》,每个农村居民家庭的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家庭户籍登记口数核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情况下,每户农村居民家庭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15公顷。
2. 国家边境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每户农村居民家庭的规划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
3. 为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对于湿地、水源保护、林区等特殊地域,每户农村居民家庭的规划用地面积应该减少。
4. 家庭的宅基地用地不得转让、抵押、租赁、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5. 家庭的宅基地用地应该合理利用,不得闲置,也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在分配农村宅基地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数量和人口情况,以确保家庭能够充分利用这一土地资源,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对于每一户农家来说,珍惜宅基地的消费和使用,保障宅基地的利用率,最终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活美满的双赢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