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和会计是企业财务中最核心的岗位之一,他们手握公司的财务大权,管理着公司的全部资金流动。但是,如果出纳和会计串通起来,将公司的公款挪用于私人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极其恶劣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还潜在地威胁了公司的生存发展。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如果出纳和会计的数额达到数百万元或以上,那么他们就应该被以贪污罪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385 条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自己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幅度可以增加。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在考虑法官的量刑时,其挪用的金额越大,就会获得越重的惩罚。
另一方面,如果这种行为的数额在数十万元以下,那么就应该被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272 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在管理、使用公共财物中,挪用公款、通货、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该罪名成立,被告人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出纳和会计串通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时,不仅需要参考金额的大小,还需要考虑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比如,如果被告人已经归还了挪用的公款,并且在案发后表现积极认错、悔罪,那么法官在量刑时就会有所减轻。反之,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极其恶劣,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那么法官在量刑时就会有所加重。
综上所述,出纳和会计串通挪用公款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无论金额大小,这种行为都会对公司的财产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高度警惕,秉持零容忍的态度,让法律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