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财物用于非公务支出,或者向个人或者组织非法占有或者使用。因此,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法律严惩。
挪用公款合谋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挪用公款行为,共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种。其刑罚一般会根据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首先,在确定刑罚时,需要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挪用公款数额越大,则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越大,刑罚就会越重。一般来说,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及以下,可以判处拘役、短期有期徒刑,而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则按照受贿罪进行处罚。
其次,需要考虑犯罪人的具体作用。如果是主谋,则判罚相对更重,如果是从犯,则判罚可以相应减轻。
第三,需要考虑其是否主动退赃或者积极赔偿损失。如果有这些情节,则可酌情减轻刑罚,但是不能完全豁免其罪责。
最后,需要考虑犯罪人的前科情况、是否有立功表现、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因素。如果犯罪人有多次犯罪前科,或者犯罪后不积极悔过和改正,则判罚一般会相对较重。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合谋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所有情况下,判罚都应当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判定一个切实合理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