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利用职务之便,将应当交付财款挪作他用的行为,其严重性在于对于公共财产的侵害,同时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众对于政府机构的信任。
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法律严格禁止,同时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旦被判定犯有挪用公款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惩罚,并且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愿意自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自首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但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免除刑罚,减轻刑罚的程度也存在一定限制。
对于挪用公款自首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减轻刑罚,但是减轻的程度并不是固定的,其具体处理方式还需要参考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判决裁量。法官会根据案情认真审理和判断,以及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的威胁程度和社会危害,决定可以减少多少刑期。
总的来说,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自首,被告人应该认真考虑其犯罪情况的严重性和自身的利益与风险,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取证,争取较轻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