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最初是由国家明确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民安居乐业而设立的。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宅基地被归入了农民集体所有制范畴,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法规来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因此,建造公寓实际上并不是宅基地最初的目的和定位。
首先,宅基地是一块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宅基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村住房和公共设施建设,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更不能建造公寓类的高层建筑。如果建造公寓就意味着违法了国家法律规定。
其次,宅基地所处的环境和基础条件比较简单,通常不具备大型居住区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道路、交通、水电气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如果大规模建造公寓,必须先解决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但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投资和物力,而且也容易带来环境和扰民等问题。
最后,建造公寓不符合宅基地的发展方向。宅基地的定位是为农民提供安居乐业的住房土地,因此政策也鼓励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流转和规模化管理。但如果大规模建造公寓,将会导致土地向市场流转,使本地农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受损。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不能建造公寓,因为宅基地是为保障农民安居乐业而设立的,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因此,在进行宅基地开发时,应当严格遵守政策和法规,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并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