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宅基地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征地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具体范围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划定的为准。
宅基地的征地范围应当满足宅基地的功能需求,同时兼顾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征地范围应当与家庭的生产经营、生活需要相适应,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经济条件、生产方式等因素进行调整。
宅基地的征地范围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宅基地必须与农田或集体林地相连,可以协助农户种植、养殖,增加收益。
2. 征地范围应当确保耕地保护利用,并考虑农民种田操作和农村生产生活的现状。
3. 征地范围内必须严格控制任何形式的碎片化建设,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4. 征地范围内不得建设违法建筑,也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5. 征地范围内不得造成家庭生活与农业生产设施处于相距过远的状态。
总之,在征地宅基地时,必须统筹考虑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维护和农民群众的利益,遵守严格的公正、公开、公平的法律法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