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上交公款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处置人民币、外汇、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任何人员如果从事这种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忘记上交公款的行为,不仅是对公共财产的一种侵犯,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信力的一种破坏。公款是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其本质特点是公有、公开、公正、公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重要基础之一。而挪用公款则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是违背公平正义的行径,会损害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
如果有人因忘记上交公款而被发现,其法律责任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而在日常工作中,避免忘记上交公款的最好方法就是建立科学的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将公款交接情况记录清楚,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公款使用方面的监控,这是全社会共同维护财经秩序和公信力所必须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