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指的是在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政府为了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居住权益而提供的一种住房安置方式。因为拆迁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出资、开发商建设,并满足政府规定的配套设施和质量标准,所以通常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住房产权单位。
拆迁安置房作为一种住房安置方式,通常是政府和被拆迁户签署协议后,由政府或委托的开发商建设。拆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过程,都要遵循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因此拆迁安置房的质量、建设进度、配套设施等都有一定的保证。
拆迁安置房在使用过程中,与一般住房产权单位有所不同。首先,规定了住宅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至70年,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延长使用年限。其次,拆迁安置房通常被视为一种微权利产权单位。因为它的产权权益只涉及住宅的使用权,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拆迁安置房持有人不具备土地上的所有权,无法抵押、出租或卖出产权。
总之,拆迁安置房是特殊的住房产权单位,它与一般住宅产权单位在产权性质、使用年限、权利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尽管它不能作为抵押、出租或卖出产权,但作为一种住宅安置方式,仍然起到了保障拆迁群众居住权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