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拨付、捐赠、借款等渠道取得的资金。这些公款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财产,应该用于国家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而不应该被个人用于私人的娱乐活动,如赌博。
那么,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赌博?
首先,需要证明被告人确实挪用了公款用于赌博活动。这需要调查和审理单位和个人的财务账目,例如银行交易记录、收支凭证、账单和合同等,以证明被告人使用的资金确实来自公款。如果不能提供这些证据,法院或检察机关不能证明被告人挪用公款用于赌博。
其次,需要证明赌博活动是否违法,以及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赌博行为。赌博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赌博是一种非法的娱乐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院或检察机关需要调查被告人实施赌博的证据,例如游戏记录、赌资收支、姓名卡片等。
最后,需要证明被告人是否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需要调查被告人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是为个人私利而违法行为。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是被误导或者被欺骗而实施该行为。
总之,要认定挪用公款赌博需要证明:挪用公款的事实、赌博违法的事实、被告人实际参与赌博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故意或主观上的目的。只有三个方面都得以证明,才能依法认定被告人挪用公款,实施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