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负责公共事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公共财产或者职权非法占有个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的范畴,是刑事犯罪行为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但也要看情节轻重,比如挪用数额较小,但是属于恶意刁难或者搞破坏等行为,则也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因此,如果某个人在执行职务时挪用了公款4000元,那么就必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不可避免的因公必要花费,且得到了上级的允许和公示,就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如果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者是未经授权擅自动用公款,那么就是挪用公款罪,涉及到违法和违纪两个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挪用公款不仅是行为失范,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监管工作也造成了损失和破坏。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制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