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定离婚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子女的探视问题。如果双方都认为不需要探视,那么在协议中可以清楚地写明双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中的子女想要有探视的权利,那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协商解决。
以下是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得探视权的条款:
一、离婚后,本协议签订人 XX(以下简称“父亲”)和 XX(以下简称“母亲”)都认为,对于子女 XX(以下简称“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为子女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鉴于子女现年 XX 岁,尚未成年,父亲和母亲都认为不需要探视子女。因此,父亲和母亲自愿放弃探视子女的权利,双方都认为此举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三、在生活上如果需要,父亲和母亲可以派遣家人或其他代理人协助对方照顾子女,但这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通过调整探视方式或其他方式插手对方的生活秩序。
四、如果子女自愿要求探视某一方,那么双方需根据子女的家庭实际情况,达成一致协议。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诉讼解决。
五、离婚协议生效后,如果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对方或子女的权益受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法院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以上仅是一份具体的离婚协议示范,离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应该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制定最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同时,离婚协议的签署应该是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的结果,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