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前一天买房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使用、处分等事项均应当得到双方协商一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未取得对方同意,则其行为无效。因此,在离婚协议未签署之前,夫妻之间的财产处置需得到双方的共同同意,包括房屋买卖行为。
其次,如果离婚协议已经开始编制,而其中一方在此时购买了房屋,那么需要考虑该房屋是否应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内,即财产的获取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该房屋购买时间在离婚协议签署之前,但产权变更时间在离婚之后,那么该房屋是否应该算作共同财产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已经明确了财产的分配方案,那么在协议签署前购买房屋是不妥的,可能会影响财产的分配方案和协议的达成。如果一方在协议签署前购买了房屋,那么需要重新协商财产分配、修改离婚协议,否则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前一天购买房屋并不是完全不可以,但需要考虑协议的签署时间、财产的共同处置原则、财产的获取时间等诸多因素,建议夫妻双方需要在具体行动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