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离婚协议是离婚的重要文书之一。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抚养子女、探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是离婚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那么,离婚协议是否必须由离婚双方到场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在离婚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双方需要将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登记,并确认是否自愿签署协议,避免被强迫签署而导致后续争议。其次,在离婚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双方还需要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修改,以达成一致。如果只有单方面签署协议,可能存在对方不知情或对协议内容不满意的情况,这样就无法达成真正意义上的离婚协议。最后,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需要依据离婚协议来作出判决或裁决,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到场签署,法院会认为该协议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
因此,在离婚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双方的到场是必须的,否则可能会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因特殊情况造成一方无法到场,可以委托亲友或律师代为签署,但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并在签署协议时进行书面确认。只有在双方均确认协议内容无误,且真实自愿签署时,才能保证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