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协议双方:
夫:(姓名)、身份证号码:(号码)
妻:(姓名)、身份证号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一、共同财产分割
1.共同财产的范围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以下各项:
(1)共同房产:存放于(地址)的住房和其他不动产;
(2)共同存款:夫行存折(账号)、妻行存折(账号)等;
(3)共同投资:夫名下的(投资名称)、妻名下的(投资名称)等;
(4)共同车辆:(车辆品牌)等。
2.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在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均认为其共同财产以三七分割较为公正。据此,当事人达成协议,将共同财产在当地公证处公证,按照三七比例分割给夫妻各自使用。
3.共同债务的划分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按照三七分割各自承担。如当事人有分歧,应协商解决。
二、个人财产归属
1.个人财产的定义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单独取得的财产即为个人财产。
2.个人财产的归属
(1)夫个人财产:
(a)存放于夫名下的财产或账户,例如夫行储蓄卡、股票账户等;
(b)不动产或动产。
(2)妻个人财产:
(a)存放于妻名下的财产或账户,例如妻行储蓄卡、股票账户等;
(b)不动产或动产。
三、子女抚养与财产补偿
1.子女抚养
本协议双方同意,子女抚养权及监护权由(具体协商)确定。抚养方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由抚养方一方承担。
2.财产补偿
当事人协商得出,不需进行财产补偿。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双方各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未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如本协议内容有变化需修改,须双方一致同意并在协议约定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双方签字盖章:
夫:(签字)妻:(签字)
年月日
公证处证明:
此协议已在本机构公证,双方在本机构面前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协议内容真实有效。
公证员:(签字)
年月日